以下問答的資料日期為 2026-10-27(每題依據欄另標),法規與稅制可能修正,具體情形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
台北市住宅區的建蔽率和容積率各是多少?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0條:第一種住宅區建蔽率30%、容積率60%;第二種35%、120%;第三種45%、225%;第四種50%、300%。加級住宅區(如第三之一種)容積率另有提高上限。細部計畫可另定,以該地區都市計畫書為準。個案請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0條第1項(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容積率可以到多少?路窄也適用嗎?
第10條第2、3項:面臨30公尺以上道路、道路對側有河川,並經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的加級住宅區,容積率上限為二之一種160%、二之二種225%、三之一種300%、三之二種400%、四之一種400%。但臨接道路面寬在16公尺以下者,仍依一般住宅區(例如第三種225%)。細部計畫可另定,以該地區都市計畫書為準。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第3項(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商業區的建蔽率和容積率是多少?
第25條:第一種商業區建蔽率55%、容積率360%;第二種65%、630%;第三種65%、560%;第四種75%、800%。容積率另受路寬限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公尺數×50,以%計;不足300%者以300%計)。建蔽率蓋不滿容積時,可放寬為60%、70%、70%、80%。細部計畫可另定,以該地區都市計畫書為準。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住宅區可以開店面或餐廳嗎?
要看住宅區種別,而且多為「附條件允許使用」。第一種住宅區的零售餐飲項目僅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不含飲食業;第二種可附條件設日常用品零售、飲食業、日常服務業;第三種再加一般零售業甲組、健身房等;第四種範圍更廣。條件寫在《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附表,例如第二種住宅區的飲食業,限營業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臨接8公尺以上道路、只能設在一樓或地下一樓,各項目需逐項核對。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6條至第9條、第97-5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第2條及附表(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住宅區的房子可以登記公司或當工作室嗎?
土管把「自由職業事務所」(第29組,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列為第二、三、四種住宅區的附條件允許使用;一般事務所(第28組)只在第三、四種住宅區附條件允許;第一種住宅區兩者都沒列。附表條件看營業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須臨接6公尺以上道路,100至500平方公尺要8公尺以上,500平方公尺以上要10公尺以上;臨路未達8公尺者限一樓,8公尺以上者限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供營業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稅率3%。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條第2款、第8條第2款、第9條第2款;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商業區有哪些行業不能開?
依第21至24條,各種商業區都不允許駕駛訓練場、倉儲業、農產品批發、廢料堆置、妨害衛生設施、農業設施,以及公害輕微至危險性的工業(公害較輕微者為附條件)。第一種商業區另不允許歌廳、夜總會、電子遊戲場、特種服務業、殯葬業與一般批發,且旅館、金融保險、修理業為附條件;第二至四種限制較寬。市府可公告限制有礙公共安全之使用。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1條至第24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第三種住宅區可以開民俗調理(按摩、傳統整復)店嗎?
要附條件。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於114年7月9日修正發布,第8條把「民俗調理業(營業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者)」列入第三種住宅區的附條件允許使用;依附表,設置地點須臨接8公尺以上道路,且限於建築物一樓及地下一樓(設在地下一樓要有獨立樓梯及出入口)。第一、二種住宅區條文未列入,第四種另依第9條與附表。不是直接可開,個案請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轉真人。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114.07.09修正發布)第8條第2款;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第2條及附表(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南西商圈、赤峰街住宅區裡的店家不符規定,會被拆或罰嗎?
有輔導納管機制。臺北市政府於113年10月30日訂定輔導管理作業原則並當日生效,適用中山區南西心中山商圈與大同區赤峰街商圈內的住宅區及原屬住宅區之商特區。屬附條件允許但不符條件的舊店家(108年底前設立,或109年起至113年8月9日前新設),可由人民團體連署申請納管;新設及使用明火商家須辦社區參與。新設商家連署後檢舉查有違規罰6萬元。
依據:臺北市政府處理中山區南西心中山商圈與大同區赤峰街商圈內住宅區及原屬住宅區之商特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輔導管理作業原則(113.10.30)第2點至第5點(資料日期 2026-10-27)
畸零地
台北市的畸零地是什麼?可以直接蓋房子嗎?
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3條,建築基地寬度或深度不符土管或都市計畫規定,或臨接建築線寬度未達4.8公尺,就是畸零地。畸零地非經與鄰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不得建築(第6條);協議不成可向畸零地調處會申請公辦調處,再提徵收標售。已建築完成、依危老條例重建等情形不屬畸零地(第4條)。
依據: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第6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隔壁要蓋房子,我的畸零地會被通知賣給他們嗎?
會先通知,但你可以不賣。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於113年4月1日修正全文1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非畸零地的鄰地起造人,須在申請建造執照掛號後、申報放樣勘驗前,書面通知唯一可合併的畸零地所有權人得依調處會近一年度建議價額讓售;你收到通知30日內書面表明願意,起造人才須承買合併;沒表態視為無意願。
依據: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13.04.01修正)第6條、第8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建築管理
台北市蓋房子一定要留騎樓嗎?騎樓要多寬多高?
不一定,要看分區。商業區臨接8公尺以上道路的基地應設騎樓(土管第87條);行政區、文教區、公共設施用地須退縮留設3.64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第88、89條),工業區只留無遮簷人行道(第90條);臨接市府公告指定道路依第91條。住宅區土管無一律規定,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從其規定。騎樓依建管自治條例第7條:自道路境界線起算寬3.64公尺,有立柱時淨寬不得小於2.5公尺、淨高不得小於3.33公尺。
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7條至第92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的法定空地可以搭棚子或圍起來嗎?
法定空地除停車空間、通道及必要設施外應予綠化(土管第97-2條、建管自治條例第37條),私自搭蓋多屬違建。84年1月1日後的新違建原則查報拆除,僅符合《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尺寸條件者拍照列管,例如無壁體透明棚架高3公尺以下、每戶面積(含雨遮)30平方公尺以下且不占巷道、防火間隔,或高2公尺以下、牆基60公分以下、透空率70%以上的欄柵圍籬。列管仍是違建,您的情況請轉給真人。
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7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7-2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4條、第17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的夾層屋合法嗎?夾層面積有限制嗎?
依《臺北市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挑空設計管理規則》第5條(適用住宅各戶,或非住宅基準層200平方公尺以下):夾層面積以各戶基準層三分之一為上限,未達三分之一的差額須在3平方公尺以下,且面積20平方公尺以上、各向寬度3公尺以上;設挑空者,挑空面積須占基準層二分之一以上,且基準層80平方公尺以上。擅自增設夾層屬違建,您的情況請轉給真人。
依據:臺北市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挑空設計管理規則第5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2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大樓外牆要定期檢查嗎?沒檢查會罰嗎?
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1-1條及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113年3月26日修正發布):經都發局公告、地面11層以上的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滿30年於次年度12月31日前初次申報,滿50年第二次,其後每10年一次。目前公告要求商業區11層以上、屋齡達30年的建物,須於115年12月31日前申報。未申報處1萬至5萬元罰鍰並限期補辦,屆期未補辦得按次處罰。
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1-1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113.03.26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高樓老大樓的外牆安全檢查,哪些要申報、多久申報一次?
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113年3月26日修正發布):經都發局公告、地面11層以上的建築物才須申報,使用執照核發滿30年於次年度12月31日前初次申報,滿50年第二次,其後每10年一次。目前公告要求商業區11層以上、屋齡達30年的建物,須於115年12月31日前申報。外牆經評定有潛在危險疑慮者,通知送達後6個月內須申報;須委託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人員檢查並簽證。
依據: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113.03.26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5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1-1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新聞稿(114.04.02)(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舊公寓想加裝電梯,有補助嗎?條件是什麼?
有。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於114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全文14點,自114年11月10日生效。須為合法建築、6層樓以下、住宅使用達全棟二分之一以上的無電梯集合住宅,屋齡20年以上、非高級住宅、非單一所有權人,且已領增設電梯建築許可、尚未取得使用許可。每棟補助一座,金額與額度由市府每年公告。
依據: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114.10.31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7點(資料日期 2026-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