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第 71 篇・各縣市地方法規・實務

臺北市地方法規(2/3):違章建築、建築管理、危老重建

共 16 個常見問題,逐題整理。

以下問答的資料日期為 2026-10-27(每題依據欄另標),法規與稅制可能修正,具體情形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建築管理

台北市老房子外牆整修或耐震補強,可以申請補助嗎?

可以。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外牆安全整新及結構安全補強補助作業規範於114年12月8日修正第8點,自114年12月22日生效。外牆整新要求住宅使用達整棟二分之一以上、屋齡20年以上;結構補強要求住宅使用達全幢三分之一以上且耐震評估未達一定標準。高級住宅、單一所有權人、已報核都更事業計畫、已申請拆除執照者不得申請;補助金額由市府每年公告。

依據: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外牆安全整新及結構安全補強補助作業規範(114.12.08修正)第3點至第5點(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隔壁蓋房子害我家牆壁裂開,可以怎麼申請協調?

可向都市發展局申請協調。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112年12月8日修正發布第6至8條):受損戶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都發局受理後通知建方會同第三方專業公會與監造方,建方須於接獲通知3日內勘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並於20日內作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建方施工前原則須先辦現況鑑定;鄰房離工地過遠者不適用,您的情況請轉給真人。

依據: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4~6條、第21條(112.12.08 修正第6~8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8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停車位

台北市蓋房子可以繳代金不蓋停車位嗎?

依《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第2條:基地在已開闢停車場用地周圍500公尺內,且面積350平方公尺以下、寬度或深度任一邊未達18公尺等情形,可申請繳代金。代金所興建或購置的停車空間登記為市有(第8條)。室內停車空間須依核定用途使用,產權移轉要交代並載入管理規約(設計指導原則第五點)。

依據: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第2條、第8條;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計指導原則第三點、第五點(資料日期 2026-10-27)

消防與營業場所

台北市住家想改成店面或營業場所,要先辦什麼?

先確認該住宅區是否允許營業(多為附條件允許使用)及管理規約。依建築法第73條,變更使用類組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符合《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附表一條件(依用途類組與面積)者可免辦;需辦者依建管自治條例第30條,檢附使用執照、權利證明、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變更樓層平面圖及結構、防火避難、消防、停車檢討說明,需施工者經竣工勘驗合格才發照。您的情況請轉給真人。

依據:建築法第73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0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3條及附表一;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第2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違章建築

台北市陽台外推或加裝雨遮算違建嗎?

依《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6、10條(84年1月1日後的新違建):合法建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雨遮,淨深一樓不超過90公分、二樓以上不超過60公分且不超過樓層高度者,列「拍照列管」;領有使用執照的建物,二樓以上陽臺加窗(一樓加門窗)未突出外緣、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亦同,但建照發照日在95年1月1日後且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須查報拆除。超過範圍即須查報拆除。

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5條、第6條、第10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違建怎麼分新舊?民國幾年前算既存違建?

依《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4條:新違建指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新產生的違建;既存違建指民國53年1月1日至83年12月31日間已存在的違建;另有舊有房屋,指34年10月25日以前及新編入五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的建築物。

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4條第1款至第3款(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新違建會被馬上拆除嗎?

新違建原則「查報拆除」,只有符合規則第6至22條尺寸條件者拍照列管,且列管後若被認定妨礙公共安全或通行仍須拆除(第5條)。施工中違建不符列管規定、依法不得補照,且有即時處置必要時,應即時強制拆除,並於3日內執行(第23、24條)。另依101年7月11日版拆除處理原則,94年1月1日後產生的新違建屬第一軌優先拆除。

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5條、第23條、第24條;臺北市現行違章建築拆除處理原則第三點(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頂樓加蓋(既存違建)會被拆嗎?

既存違建(53年至83年底已存在者)原則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處理;但危害公共安全、妨礙交通、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者,由都發局優先查報拆除(規則第25條)。屋頂既存違建若新增使用單元、有3個以上使用單元、加蓋第二層以上,或未經許可進行室內裝修,視為危害公共安全。占用防火間隔(巷)或市有土地者列專案處理(第26條)。您的情況請轉給真人。

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第26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怎麼證明台北市的違建是民國83年以前蓋的?

要證明違建在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既存違建),依《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可用載明完成日期的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都發局地形圖、門牌編釘證明、農航所航空照片等文件。若勘查後仍無法判斷且材質不新,得拍照存證。是否採認由都發局判斷。

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違建被強制拆除,費用怎麼算?

由違建所有人負擔(建築法第96條之1)。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標準於114年7月31日修正第3條及附表,自發布日施行:專案拆除案件依實際費用收取,其餘按構造類別與拆除面積計算,不足2,500元以2,500元計;每件另收強制拆除費用5%的行政成本,不足500元以500元計。收費通知後30日內須繳納,逾期移送行政執行。各構造單價見附表,實際金額請轉真人。

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標準(114.07.31修正)第3條;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建築法第96條之1(資料日期 2026-10-27)

公寓大廈

台北市舊公寓成立管委會有補助嗎?

依《臺北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補助要點》:92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使用執照、6樓以上,且於114年1月1日以後首次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報備的公寓大廈,樓層6至7層補助6萬元、8層以上補助8萬元,限一次,須在備查後一年內申請,預算用罄即停止受理。

依據:臺北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補助要點第二點至第四點、第七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29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海砂屋

台北市海砂屋(高氯離子)重建有什麼優惠?

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只適用民間興建於84年1月23日前已申報勘驗者及市府興建國宅(第4條)。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並列管者,都發局會命令停止使用;經都發局專案核准後,可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並可放寬法定容積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的30%,拆除後每戶可申請補助新臺幣20萬元(第7條),並通知稅捐機關依法減免房屋稅(第9條)。

依據: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7條、第9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危老重建

台北市危老重建要向誰申請?有地方放寬嗎?

依《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4至6條:起造人備齊申請書、合法建物證明、全體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重建計畫向都發局申請,30日內審核(可延一次30日),核准後180日內須申請建照。危老條例第5條現行申請期限至116年5月31日止;行政院115年7月16日已通過刪除期限的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尚未三讀前仍以現行期限為準。容積獎勵依條例第6條,土管第95-3條另放寬高度、後院深度比與建蔽率。

依據: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3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第6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房子因地震等災害受損,可以照原容積重建嗎?

依土管第95-2條: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受損,經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土地權利關係人須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市府核定後可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但不適用其他容積獎勵。條文明定認定標準及申請期限由市政府另定,通案的標準與期限請以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公告為準,個案先向都發局確認是否適用。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2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都市更新

台北市都更有地方容積獎勵嗎?最高能多少?

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地方自治法規另訂的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基準容積0.2倍(策略性更新地區且單元達1萬平方公尺者為0.4倍)。臺北市另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項目與額度依附表,符合上述策略性更新條件者可核給附表額度2倍。整體獎勵後容積一般不得超過基準容積1.5倍(條例另有例外);108年1月30日前報核的舊案可適用舊規定。行政院115年7月16日通過擬提高上限的修正草案,尚未公告施行。您的情況請轉給真人。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4條、第6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北市都更單元要多大才能劃定?

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經市府劃定應實施更新的地區,更新單元需符合其一:完整計畫街廓;街廓內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上;臨接2條以上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街廓四分之一且1,000平方公尺以上;鄰地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500平方公尺以上經審議通過);或跨街廓且其中一街廓符合。依都更條例第7條劃定地區不受此限。

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3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延伸閱讀

同一章的其他文章

看完還是拿不準自己的地或廠房?把地號或地址給我,我用同一套官方資料對到您的土地或物件,再一起判斷。

加入 LINE 討論 電話 0986-432-616

要找物件,還是要出售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