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第 91 篇・各縣市地方法規・實務

高雄市地方法規(6):房屋稅、農地農舍、都市更新

共 14 個常見問題,逐題整理。

以下問答的資料日期為 2026-10-27(每題依據欄另標),法規與稅制可能修正,具體情形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都市更新

高雄的老公寓沒電梯,都更可以多給多少容積獎勵?

屋齡30年以上、無昇降設備、地上4層以上的合法集合住宅,所有權人整合同意參與都更者,更新單元基準容積未達300%給基準容積20%,300%以上未逾420%給15%。另有整修順平騎樓(最多15%)、捐贈經費(最多10%)等高雄自訂獎勵,但依都更條例第65條,地方自治法規給予的獎勵合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20%,不能全部疊加;提供社福設施另依中央辦法,上限30%。

依據:高雄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110.05.10)第3、4、5、6條;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第5項、第6項;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7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高雄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是做什麼的?

高雄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依113年7月4日公布施行的設置自治條例設立,是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市政府,114年8月1日已正式揭牌啟用。業務包括社會住宅受託興辦及管理、都市更新事業整合、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辦理實施者公開評選及履約管理、都更不動產管理營運等。想了解社宅或市府主導的都更案,可洽該中心,您的情況請轉給真人。

依據:高雄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113.07.04制定)第1條至第3條、第34條;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08.01新聞稿(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屋稅

高雄的房屋稅稅率是多少?自住和出租有什麼差別?

高雄房屋稅113年7月1日起: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1.2%,自住須無出租營業、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其中全國僅持有一戶、自住且現值在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1%。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全國持有4戶以內1.5%、5至6戶2%、7戶以上2.4%;營業用3%、非營業用2%。

依據: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114.02.10修正,113.07.01施行)第4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我在高雄名下有好幾間房子沒自住,房屋稅(囤房稅)會多高?

高雄其他住家用房屋(非自住、非符合租金標準出租、非待銷售),113年7月1日起依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2戶以內3.2%、3至4戶3.8%、5至6戶4.2%、7戶以上4.8%。房屋空置不使用,仍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徵;公同共有房屋、專供停車的空間等符合戶數認定辦法第4條者不計入戶數,改按2%。起造人待銷售新屋起課超過5年為4.8%。您實際的稅額請轉給真人。

依據: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114.02.10修正,113.07.01施行)第4條第1項第1款第3、4、5目及第2項;房屋稅條例第5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4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高雄把房子租給符合補貼資格的人(公益出租人)有稅優惠嗎?

有。經市府認定的公益出租人(把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出租房屋的房屋稅按自住稅率1.2%,供住家使用的房屋所在土地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住宅法興辦的社會住宅,視興辦方式免徵,或地價稅減徵80%、房屋稅稅率減為1.2%。自治條例自113年7月1日施行;地價稅與社宅稅優惠實施年限依行政院令為116年1月13日至121年1月12日,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優惠最晚適用到屆滿當年,仍以認定有效期間為準。

依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114.02.10修正)第4、6、9、10條;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114.02.10修正)第4條第1項第1款第1目;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住宅法第3條第3款、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22條第1項、第4項;行政院115年9月2日院臺建字第1151015015號令(資料日期 2026-10-27)

地價稅

高雄自用住宅的地價稅怎麼申請優惠稅率?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都市土地3公畝以內、非都市土地7公畝以內;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申請,逾期自次年起適用;已核定且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第41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高雄公告地價調漲,地價稅暴增繳不出來可以分期嗎?

可以,但只限增加的那一段。因最近一次公告地價調整,地價稅比前次增加2萬元以上且增幅達30%以上,可就增加的稅額申請延期或分期:增加2萬至未滿10萬最長延2個月或分3期;10萬至未滿20萬延3個月或分4期;20萬至未滿30萬延4個月或分5期;30萬以上延5個月或分6期。須在納稅期間屆滿前向稅捐稽徵處分處申請,延期與分期僅能擇一。

依據:高雄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106.10.19)第3、4、5、6、7條;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第2項、第3項(資料日期 2026-10-27)

地方稅

高雄的房屋稅或地價稅一時繳不出來,可以申請分期嗎?

可以。高雄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自112年12月29日發布施行,房屋稅、地價稅等稅款、滯納金、利息、罰鍰都可申請。條件是繳納期間屆滿前一年內因失業給付、中低收入戶、非自願離職或減薪等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補徵稅款單筆或合計達10萬元以上。期數依稅額核定:未達20萬元分2至6期,20萬至未滿100萬最多12期,100萬至未滿500萬最多24期,500萬以上最多36期;原則加計利息。

依據:高雄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112.12.29訂定發布)第1條、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4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資料日期 2026-10-27)

高雄的房屋稅有申請分期、還沒繳完,房子可以賣嗎?

可以賣,但有條件。高雄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自112年12月29日施行,第12條規定:經核准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其土地、房屋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時,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清欠繳稅款。所以買賣前要先確認稅款狀態,簽約時可約定由賣方結清。實際欠稅金額請洽稅捐處。

依據:高雄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第12條、第14條(112.12.29施行)(資料日期 2026-10-27)

包租代管

高雄房東把房子交給包租代管業者,有什麼稅的優惠?

房東把房子交給市府或租屋服務事業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6款),依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第4條,地價稅減徵80%、房屋稅稅率減為1.2%;租金收入依住宅法第23條第2項,每屋每月1萬5千元內免納綜合所得稅。行政院115年9月2日令已將這些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定為116年1月13日至121年1月12日。修繕、保險、公證等補助以市府當期公告為準,細節可由紀憲協助確認。

依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114.02.10修正)第4條、第10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6款、第22條第1項及第4項、第23條第2項及第3項;行政院115.09.02院臺建字第1151015015號令(資料日期 2026-10-27)

高雄的包租業和房東簽約,違反中央公告的應約定、不得約定事項會怎麼罰?

依高雄市租賃住宅裁罰基準(113年8月5日修正)附表肆,住宅包租契約違反中央公告的應約定或不得約定事項,經通知15日內改正仍不改正,同一年度第一次罰3萬元,之後依序6萬、12萬、18萬、30萬元;再不改正按次加罰2萬元,合計最高50萬元。母法第38條之1的文字是處罰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實際對象由地政局依個案認定。

依據: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事件裁罰基準(113.08.05修正)第3點、附表項次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38條之1(資料日期 2026-10-27)

農地農舍

我在高雄有農地,可以蓋農舍嗎?

可以,但有條件。89年1月4日後取得農地者,須是農民、成年、戶籍與農地同在高雄且取得及戶籍均滿2年、該筆農地至少0.25公頃、無自用農舍,並經市府核定;之前取得者條件較寬,仍須是農民且無自用農舍。都市計畫農業區的農舍,高度不得超過4層或14公尺,建築面積不超過該宗農地10%,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660平方公尺,距道路境界線8公尺以上。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111.11.01修正)第2、3、9、10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115.06.01修正)第18條、附表一(農業區項次二)(資料日期 2026-10-27)

高雄農地上蓋溫室、農機具室有高度限制嗎?

有。高雄市農業設施興建高度標準:溫室9公尺以下;網室5公尺以下並限一層;農機具室7公尺以下並限一層;育苗作業室7公尺以下;管理室、農業資材室4.5公尺以下並限一層;集貨及包裝場所、冷藏庫9公尺以下。因機具設備設置需要,或經農務經營者及專家學者組成的小組審查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可例外,農業發展計畫與農產專業區設施另依其核定或公告。

依據:高雄市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自治條例(111.11.03修正)第3條、第4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9條、第10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高雄農業區原本就有建地目的房子,可以重建或做生意嗎?

都市計畫發布前已是建地目、編定可供興建住宅使用,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的合法建築物基地,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180%,簷高不超過14公尺並以4層為限;除居住使用外,只有建築物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其他仍不得違反農業區使用規定。原有建築物建蔽率已超過60%者只能就地修建,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就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據: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自治規則,115.06.01修正)第18條、附表一(農業區項次十四)(資料日期 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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