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問答的資料日期為 2026-10-27(每題依據欄另標),法規與稅制可能修正,具體情形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查核重點
買賣價格壓低申報可以少繳稅嗎?
風險很高。個人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成交價額;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現值也可能被照價收買或按公告現值課稅,漏報另有罰鍰。不建議低報。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6、第108條之2;土地稅法第30條第2項(資料日期 2026-10-27)
簽兩份價格不同的買賣契約(陰陽合約)被查到會怎樣?
合約價與實際成交價不一致時,若申報的成交價偏低又沒有正當理由,稽徵機關可以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成交價額。已申報房地合一稅但漏報短報者,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沒申報被查獲者,除補徵稅額外,另處補徵稅額3倍以下罰鍰(限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實價登錄申報價格不實,依平均地權條例按戶(棟)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以詐術逃漏稅捐者,還可能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刑責。這種做法風險高,不建議,個案請轉專人。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5、第14條之6、第108條之2;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第81條之2第2項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賣房日期差幾天,會影響房地合一稅嗎?
會。境內居住個人的房地合一稅率依持有期間分級:2年以內45%、超過2年到5年35%、超過5年到10年20%、超過10年15%(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適用)。一般房屋、土地的取得日與交易日都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不是簽約日;預售屋才以訂定買賣契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從取得日算到交易日,接近分界差一天稅率就可能不同,建議轉專人試算後再決定時程。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4條之4第3項;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至第5點(資料日期 2026-10-27)
稅務機關會查多久以前的交易?核課期間幾年?
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逃漏者,核課期間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7年。期間內發現應徵稅捐仍可補徵並處罰,期間屆滿未發現則不再補稅處罰。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以前少報或漏報稅,現在自己補報會被罰嗎?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且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的案件,各稅法所定逃漏稅處罰一律免除,但補繳稅款須加計利息。個案請轉專人評估。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資料日期 2026-10-27)
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賣房現在還要繳嗎?
房屋、土地部分:自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者,持有2年以內的房地已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改依房地合一稅課稅;訂約日在105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不適用這項停徵規定,持有2年以內者仍依條例課徵。小客車、遊艇等其他特種貨物仍依條例課徵。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6條之1;所得稅法第4條之4(資料日期 2026-10-27)
農地繼承或受贈後改作其他用途會怎樣?
繼承(遺產稅全數扣除)或贈與法定繼承人(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農業用地,承受人自承受日起5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限期內恢復,或恢復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要追繳應納稅賦;但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除外。另外,不課徵土增稅的農地,承受人持有期間若曾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依令恢復,日後再移轉時要課徵土增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5款;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第2項(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屋稅被課成非自住稅率,怎麼辦?
房屋稅被課成非自住稅率時,先確認是否符合自住要件(113年7月1日起新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符合者可向稽徵機關申報適用;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應於每年5月1日開徵前40日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次期開始適用。對房屋現值有異議,接到通知書30日內可申請重行核計;不服課稅處分,可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6條之1、第7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夫妻名下房子怎麼分配比較省稅?
稅制多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併認定,例如房屋稅自住戶數(113年7月1日起新制)、房地合一自住優惠(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6年內只能用一次;但房屋稅非自住戶數是按房屋所有人個別歸戶。怎麼持有最有利,要看家庭資產、使用目的與未來計畫,建議轉專人規劃。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3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資料日期 2026-10-27)
滯納金
房屋稅或地價稅逾期繳納,滯納金怎麼算?
房屋稅、地價稅逾期未在稅單限繳日期內繳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移送強制執行,滯納金最高10%。假設稅額12,000元、逾期9日:3個3日×1%=3%,加徵360元。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的情形請洽稽徵機關。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房屋稅條例第18條;土地稅法第53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