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易稅費試算

出售房屋、土地前,先自己把數字代進去算一次:房地合一稅新制與舊制、個人與公司四種情形,以及土地增值稅。全部在你的瀏覽器裡計算,不會送出或留存你輸入的數字。

先判斷用哪一種: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出售時課房地合一稅(新制);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的,房屋部分課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土地部分免所得稅。不論新舊制,賣土地都另外要繳土地增值稅,而且新制計算時可以把土地漲價總數額扣掉。

試算的範圍與限制

會算的

一般買賣:稅率依持有期間、自住與非自願等優惠、成本或費用未提供時的法定推計、土地增值稅的物價指數調整與長期持有減徵。

不會算的

繼承、受贈、預售屋換約、股權交易視同房地、地方政府特別減免等個別情形。結果只供估算,實際稅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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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新制)

身分與日期
金額(單位:萬元)
沒有成本單據?改用法定推計
適用情形

舊制:104 年底以前取得的房地

身分與金額(單位:萬元)
個人:房屋所得怎麼算

土地增值稅

土地與持分
現值(單位:元/㎡)
適用情形

計算依據

房地合一稅(新制)的稅率與規則›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第 24 條之 5:個人境內居住者持有 2 年以內 45%、2~5 年 35%、5~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非境內居住者 2 年以內 45%、超過 2 年 35%。公司總機構在境內為 45%/35%/20%(2 年、5 年為界),在境外為 45%/35%。

自住房地(個人、設籍且自住滿 6 年)課稅所得先減除 400 萬元,餘額按 10%。非自願出售、合建分回、都更危老分回且持有 5 年以內者,適用 20%。成本沒有單據時,依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加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推計;費用未提供按成交價 3%、上限 30 萬元。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的房地,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只課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的所得,個人併入綜合所得稅,公司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

個人沒有成本單據時,依財政部每年公告的各區「房屋所得額標準」乘以房屋評定現值;高價住宅(高雄為成交價 3,000 萬元或建物單價 50 萬元/坪以上)改按房屋成交價的 20% 計算。本頁所得額標準為 114 年度高雄市各區。

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 33 條:漲價總數額=申報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改良費用等。漲價倍數未達 1 倍課 20%,1~2 倍 30%,2 倍以上 40%;持有超過 20、30、40 年,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分別減徵 20%、30%、40%。自用住宅用地依第 34 條按 10%。物價指數採財政部公告的土地增值稅適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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