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第 48 篇・收租型資產・實務

社宅包租代管:加入條件與期滿

共 9 個常見問題,逐題整理。

以下問答的資料日期為 2026-10-27(每題依據欄另標),法規與稅制可能修正,具體情形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房子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加入?屋齡面積有限制嗎?

須是具門牌的合法建築物,由所有人(自然人或私法人)出租;主要用途含「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宿舍」,或用途空白但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商業用、店舖等用途者,若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且房屋稅全按住家用稅率,也可加入。未保存登記建物(已在第3、4期者除外)、社宅、合宜住宅、政府出租住宅及24小時住宿式機構不得加入;租金不得超過上限(高雄29,000元)。要點未規定屋齡與面積限制。

依據:中央版執行要點第9點(資料日期 2026-10-27)

加入包租代管,房屋還要做哪些安全設備?可以分租嗎?

一個門牌只能是一個租賃住宅,不得分租;須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滅火器,燃氣熱水器須符合排氣或位置規定,起租日起30日內完成,可書面申請展延,最長2個月、限一次。有違建或限制使用未改善者不予受理。

依據:中央版執行要點第9點、第15點(資料日期 2026-10-27)

同一屋主可以加入幾間?有戶數限制嗎?

中央版要點第9點未規定同一屋主可加入的戶數上限;優惠與補助以「每門牌」計。出租人須是住宅所有權人(自然人或私法人),且不得與房客是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您的情況請轉給真人。

依據:中央版執行要點第9點(資料日期 2026-10-27)

違規出租會被怎麼處理?

違規出租的後果分兩段。申請階段,第15點規定業者應不予受理:提供不實資訊、要求條文違反定型化契約、另簽切結書或協議書變相加租、全部或部分作居住以外用途(含設立公司商號登記)、曾因違規被終止未改善再申請,以及有違建或限制使用且未改善。簽約後發現前四項情形經查證屬實,會通知業者協助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就終止契約並退出計畫。提前終止若可歸責房東,已領的修繕獎勵費、保險費補助依契約年度日數比例追繳(第36、38點)。

依據:中央版執行要點第15點、第34點、第36點、第38點(資料日期 2026-10-27)

我是屋主,要怎麼申請加入包租代管?要多久?

向住都中心公布的第5期承辦業者申請;業者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審文件,符合再於7個工作日內會同屋主做屋況確認。文件:出租住宅申請書、建物所有權證明、屋況及租屋安全檢核表、身分證明;簽約後3個工作日內登錄。

依據:中央版執行要點第10點、第11點、第19點(資料日期 2026-10-27)

高雄市包租代管找誰辦?承辦業者名單在哪查?

中央版第5期承辦業者名單由國家住都中心網站「五期聯絡資訊」依縣市公布,高雄市列有12家(2026-10-13更新),並列高雄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07-221-1659。市府窗口:都發局07-3368333轉2649至2651;住宅發展處07-3312103至05(網頁標示第1至4期)。第5期另有地方政府辦理的縣市版,高雄縣市版請先電話向都發局確認窗口與業者。

依據:中央版執行要點;高雄市社會住宅問答集;行政院114年4月16日核定百萬戶租屋家庭支持計畫(資料日期 2026-10-27)

包租代管期滿,我能收回房子自己住嗎?

可以,但要等期滿或有法定終止事由。包租約原則3年,定期租約期滿即消滅(民法第450條),房東不續約就能在期滿後收回,依包租契約範本業者須會同點交並督促房客遷出。代租案的租賃契約,到期前2個月業者會通知房東與房客並調查續約意願,到期前1個月通知結果(第33點)。期中想收回自住,不屬條例第10條列舉的提前終止事由,能否提前終止要看契約約定;若提前終止可歸責房東,修繕獎勵費與保險費補助依日數比例追繳(第36、38點)。

依據:中央版執行要點第24點、第33點、第36點、第38點;民法第450條第1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5期包租契約書範本第13、14、16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包租代管期間,房東可以調漲租金嗎?

不行藉故調漲。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租期內出租人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簽約租金不得逾市場租金,同期別提前終止後換業者再出租,新簽約租金不得高於前次終止時的簽約租金。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四;中央版執行要點第14點(資料日期 2026-10-27)

怎麼避免遇到不肖的包租代管業者?

先到住都中心「五期聯絡資訊」查業者是否在名單內,再確認業者已取得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加入公會並置管理人員;業者須在營業處所及網站揭示登記證、公會會員證書、管理人員證書(條例第33條),未登記就經營代管或包租屬違法,可罰4萬至20萬元(第36條)。住都中心提醒:業者僅提供租賃住宅相關服務,遇推銷投資、募集資金等非計畫範圍行為,請勿接受或提供款項,並向主管機關反映。簽約前確認收費項目,並保留契約與收據。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第33條、第36條;住都中心五期聯絡資訊公告(2026-10-13更新)(資料日期 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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