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第 44 篇・收租型資產・實務

公益出租人與租金補貼

共 13 個常見問題,逐題整理。

以下問答的資料日期為 2026-10-27(每題依據欄另標),法規與稅制可能修正,具體情形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租金所得

租給接受租金補貼的房客,租金可以免稅嗎?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的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給依住宅法接受租金補貼(含其他機關辦理的租金補貼)的房客,出租期間的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萬5千元。這項優惠有實施年限,行政院115年9月2日令已將年限延長為116年1月13日至121年1月12日(原年限至116年1月12日止)。是否符合資格與如何申請,請洽縣市政府或由紀憲協助確認。

依據:住宅法第3條第3款、第15條;行政院115年9月2日院臺建字第1151015015號令(資料日期 2026-10-27)

自然人房東-租金所得

租給領租金補貼的房客,月租20,000元,公益出租人免稅怎麼算?

住宅法第15條:公益出租人把住宅租給接受租金補貼的房客,出租期間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免稅額度上限15,000元。假設月租20,000元,15,000元免稅,超過的5,000元要申報;財政部說明超過部分可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不逐項舉證時為43%,所以租賃所得約為5,000×(1-43%)=2,850元/月(假設數字),實際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依據:住宅法第15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財政部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固定資產43%)(資料日期 2026-10-27)

我有好幾間房出租,每間都能各自享受每月1.5萬元免稅嗎?

可以,但要看門牌:每屋每月上限1.5萬元,「每屋」以戶政機關編釘的門牌為準。多間房子分屬不同門牌,各自有1.5萬元額度,前提是各屋房客都實際接受租金補貼;一棟透天只有一個門牌,即使出租三層給三個租補戶,仍只有1.5萬元額度。公益出租人沒有戶數限制,房屋須供居住、具門牌且為合法建築物。

依據:住宅法第15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客在租屋處開店,我還能當公益出租人嗎?

可能不行。公益出租人須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房客把房子供營業使用就不符資格。經濟日報(2026-10-01)報導中區國稅局案例:房東列報的免稅額被否准並補徵所得稅。簽約及報稅前先確認房客資格與用途。

依據:住宅法第15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資料日期 2026-10-27)

出租給租補戶,報稅要附什麼資料?怎麼申報?

原則上政府每年2月會把租補核定戶的租賃資料提供國稅局,免另附佐證。網路申報要在所得種類勾租賃所得、所得格式勾「符合住宅法第15條」;臨櫃申報建議帶租賃契約與房客租補核定函,避免後續退補稅。

依據:住宅法第15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公益出租人要怎麼認定?一定要自己申請嗎?

房客申請租金補貼並通過後,縣市政府多會直接認定房東為公益出租人並通知稅務機關,房東免另外申請。房客符合資格但沒申請租補時,房東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公益出租人認定函,用於房屋稅、地價稅優惠;但綜合所得稅免稅仍要房客實際領有租金補貼。有效期間以申請日為基準,往前最長1年且不早於租約生效日,往後最長1年且不晚於租約到期日,合計不超過2年。

依據:住宅法第3條第3款、第15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高雄市公益出租人的房屋稅和地價稅怎麼適用?

高雄市經認定的公益出租人,房屋稅按1.2%,出租供住家使用的土地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在認定有效期間內由稅捐處逕行辦理,免另外申請。公益出租人沒有戶數限制。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第6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租約沒寫我的身分證字號、或出租人寫配偶,能當公益出租人嗎?

不行。公益出租人須是住宅所有權人,租賃契約的出租人要是所有權人並載明身分證字號;契約沒記載、或出租人寫成配偶,就無法確認身分而不能認定。公同共有要在契約列全部共有人,才每位都能認定。

依據:住宅法第3條第3款(資料日期 2026-10-27)

公司(法人)出租給租補戶,可以免營所稅嗎?

不能。法人也可以是公益出租人,但住宅法第15條免的是綜合所得稅,不是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出租給租補戶,租金收入仍要依營所稅規定申報。房屋稅方面,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且出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依房屋稅條例按1.2%課徵;地價稅優惠則依各縣市自治條例辦理。

依據:住宅法第15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公益出租人、社宅包租代管、一般包租代管業,三種租金稅優惠差在哪?

三種是不同制度。公益出租人(租給接受租金補貼的房客):住宅法第15條,每屋每月免稅15,000元,超過部分無證據時按43%減除費用。社宅包租代管:住宅法第23條,每屋每月免稅15,000元,超過部分無證據按60%費用。個人委託代管業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約定供居住1年以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每屋每月免稅6,000元,6,000至20,000元的部分費用按53%,超過20,000元部分依所得稅法標準。

依據:住宅法第15條、第23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這些租稅優惠到什麼時候?會不會到期?

住宅法第15條(公益出租人租金免稅)、第16條第2項(公益出租人地價稅)、第22條(社會住宅地價稅、房屋稅減免)、第23條(社宅包租代管租金稅)的優惠,行政院115年9月2日令已延長,實施年限為116年1月13日至121年1月12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18條的優惠,行政院112年3月25日令已延長,實施至117年6月26日;條例規定延長以一次為限,屆期後是否延續要看日後修法。簽約與報稅前請確認最新公告。

依據:住宅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8條;行政院115年9月2日院臺建字第1151015015號令;行政院112年3月25日院臺建字第1121005562號令(資料日期 2026-10-27)

租金補貼

租金補貼的租賃契約有什麼要求?房東不能是誰?

租補的租賃契約要簽定期租賃契約,承租人須是申請人本人,契約內要載明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租賃房屋地址、租金金額及租賃期限(116年度起地址須含樓層、室別等可辨識資訊)。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得是承租人的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每月租金不得超過縣市上限;不得租社宅或政府出租住宅(包租代管社宅除外);房屋須有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有合法證明文件。

依據: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第6點(115年1月9日修正版;116年度起適用115年10月6日修正版)(資料日期 2026-10-27)

我是房東,房客要領租金補貼,我要配合什麼?

房東要簽可供申請租補的定期租賃契約,載明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租賃房屋地址、租金及期限;租金不得超過縣市上限,出租人不能是房客的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房屋須有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有合法證明。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請租金補貼。建議寫上自己的身分證字號,才可能經縣市政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每屋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內免綜所稅;這些契約資料除作租稅減免外,不得作為查核租賃所得的依據(住宅法第15條)。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貳、十;住宅法第3條、第15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第6點;公益出租人問與答(國土署113.8.23)(資料日期 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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