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廠/擴廠選址

設廠選址最貴的錯,是先看地、後看行業能不能在這塊地合法登記。這一頁照順序列出設廠要過的每一關,並整理中央與高雄市的官方獎勵。

設廠選址的順序不是先看地,是先確認您的行業在這塊地能不能合法登記。用地類型、環評門檻、排放許可與消防,每一關都可能讓一塊便宜的地變成不能用的地。

用地類型

三種用地三套規則

產業園區、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丁種建築用地,管理機關與可建量各不相同。

登記與許可

先能登記,再談蓋廠

行業別、分區、環保與消防任一關過不了,工廠登記就辦不下來。

官方獎勵

投資抵減與地方補助

中央的投資抵減、高雄市的補助,符合條件者得予適用。

三種工業用地,先分清楚您看的是哪一種

產業園區

政府開發的園區,用地與建物由主管機關辦理租售或設定地上權,非自由買賣,進駐後要繳管理機構維護費、污水處理費等。

都市計畫工業區

屬都市計畫法規體系,高雄市為直轄市,允許使用與建蔽、容積依高雄市分區管制附表及各該都市計畫書認定,沒有全國統一數字。

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

屬非都市土地編定體系,供工業使用的編定即丁種建築用地,建蔽、容積有法定上限,和都市計畫工業區是兩套不同規則。

設廠要過的關,照順序看

第一關:用地類型與使用分區›

都市計畫工業區屬都市計畫法規體系,高雄市是直轄市,允許使用與建蔽、容積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分區管制附表及該宗都市計畫書認定,沒有全國統一數字。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建蔽率上限 70%、容積率上限 300%;此為法定上限,直轄市得酌予調降,個案以高雄市核定與該筆編定為準。可建量最後要以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第二關:工廠登記門檻與文件›

設廠完成後要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0 條申請工廠登記,核准後才能製造加工;若依法應經工業主管機關許可,或屬中央依政策公告者,還要在設廠前先取得設立許可(同法第 11 條)。規模門檻依《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3 條:一般工廠廠房達 150 平方公尺或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75 千瓦以上即屬工廠,石油及煤製品、化學材料、化學製品製造業及訂有設廠標準者降為 50 平方公尺或 2.25 千瓦。

申請要載明廠名廠址、負責人、產業類別、主要產品及設備用電容量、熱能、用水量與廠房面積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3 條)。依同法第 15 條,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廠房屬違章建築或違反使用用途、應辦環評或污染防治計畫未經核准、設備不符標準、或未取得應先取得的設立許可者,都不得辦理工廠登記。

第三關:環境影響評估門檻›

設廠或擴廠達一定條件要先環評。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3 條,附表一工業類別興建或增加生產線就應環評;附表一擴建(含擴增產能百分之十以上)或附表二興建、擴建,則看規模與區位——都市土地 5 公頃、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山坡地或特定農業區 1 公頃以上者須環評,設在已完成環評的園區內門檻放寬為二倍。門檻只適用附表類別,須對照附表逐案判斷。

第四關:排放與廢棄物許可›

製程會排放廢水、廢氣或產生事業廢棄物者,設廠前後有一連串許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經指定公告的事業設立或變更前要先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核准,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還要依同法第 14 條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具指定公告固定污染源者設置或變更前申請設置許可證、之後申請操作許可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經指定公告一定規模者要先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才能營運。個案的行業、規模與許可,以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為準。

第五關:消防與公共危險物品›

依《消防法》第 6 條,場所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由內政部定;工廠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屬「丁類場所」,再分高、中、低度危險工作場所三級。用到達管制量的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時規範更嚴: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的種類、分級與管制量列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附表;達管制量者依《消防法》第 15 條須以安全方法儲存或處理,場所位置、構造與設備並應符合前述辦法標準。

第六關:建築執照與變更使用›

廠房是建築物。依《建築法》第 28 條,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要請領建造執照,雜項工作物請領雜項執照,建造完成後使用或變更使用要請領使用執照。依同法第 73 條,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要依核定使用類組使用,變更類組或涉及主要構造、防火區劃、消防設備、停車空間等變更者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一定規模以下免辦、標準由高雄市另定。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1 條,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150 平方公尺、其以下範圍不得有固定隔間,並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樓地板與防火門窗區劃。

第七關:用電用水與園區土地取得›

用電用水:工廠登記本就要載明設備用電容量、熱能與用水量,設廠前要依機具需求向台電、自來水事業確認供電供水條件,辦工廠設立登記也要檢附合法水源證明;費用與門檻依各該事業當時公告辦理。園區土地取得:園區內產業用地及建築物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46 條,由開發的主管機關租售、設定地上權等,計價由其審定,非自由買賣;進駐後依同條例第 53 條,管理機構得收取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等,費率報主管機關核定,逾期不繳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上限為應納費額百分之十五。

有哪些官方獎勵

中央:產業創新條例的投資抵減與效期›

中央獎勵主要在《產業創新條例》的投資抵減。研發支出抵減(同條例第 10 條):最近三年無重大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法律的公司,得選以研發支出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營所稅,或以百分之十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百分之三十為限。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同條例第 10 條之 1):自 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8 年 12 月 31 日,投資自用的全新智慧機械、5G、資安、AI、節能減碳相關軟硬體或技術服務,當年度支出合計 100 萬元以上、20 億元以下者,得選以百分之五抵減,或以百分之三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同以百分之三十為限;範圍與期限依當年度規定為準。

地方: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的對象與條件›

依《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主管機關是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第 2 條);同條例第 4 條,對「策略性產業」(本市新增投資 3,000 萬元以上或增聘本國勞工 30 人以上)或「重點發展產業」(新增投資 1,000 萬元以上或增聘 10 人以上),得予獎勵或補助,項目以融資利息、房地租金、房屋稅、新增勞工薪資及職訓費用為限。額度依《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實施辦法》第 6 條至第 8 條:融資利息補助於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內每年最高 150 萬元(重點發展產業等每年最高 600 萬元),房地租金、房屋稅補助分別於年租金、應繳稅額百分之五十內每年最高 40 萬元,均以 5 年為限。這些是「得予」補助,受年度預算與審查限制,對象限本市登記法人等,依當年度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設廠選址要先看地,還是先看行業?›

先看行業,不是先看地。分區、用途、環評、排放與消防都過得了,再看地與價格。

在高雄辦工廠設立登記要準備什麼、多久、多少錢?›

依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要檢附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合法水源證明、設備配置圖與環保核准文件等;扣除假日及補正期間 10 日內為準駁(會勘、會簽案件另計),審查及登記費每件新臺幣 5,000 元。文件與規費以受理時公告為準。

我的工廠要不要做環評?›

看行業是否屬環評認定標準的附表一、二及其規模、區位而定;達都市土地 5 公頃、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等門檻須環評、園區內加倍,逐案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買工業用地設廠,地價稅會比較低嗎?›

供工業使用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土地,依《土地稅法》第 18 條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未按核定規劃使用則不適用。這優惠來自土地稅法,和高雄市的產業獎勵補助是兩回事,不會因申請市府補助就自動適用。

相關連結

把您要設的廠和看中的地帶來,我先幫您確認行業能不能在那裡合法設廠。用 LINE 或電話跟我聯絡,先確認分區、用途與環保消防要件,再談土地與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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