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
從買方角度看工業用地:都市計畫工業區與非都市丁種建築用地是兩套不同制度,先確認分區與允許用途,再談變更編定、園區土地取得與農地工廠的合法性。
「工業用地」不是單一地目,而是兩套各自獨立的制度:都市計畫區內的「工業區」,以及非都市土地編定的「丁種建築用地」。先確認手上這塊地屬於哪一套、允許做什麼,再談價格、變更與可建量,順序反了很容易白忙。
先確認是哪一套
都市計畫工業區走都市計畫法,丁種建築用地走區域計畫法的非都市土地編定,兩套的允許使用與可建量完全不同。
丁種有法定上限,工業區沒有全國統一值
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上限 70%、容積率上限 300%;都市計畫工業區要查該宗都市計畫書與附表。
個案最後要以官方文件為準
分區、編定與允許使用,最後都以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分區證明或核定文件為準,不看地目與口頭說法。
買工業用地,第一步往往不是比價,而是先分清楚您看的是哪一套制度:
先分清楚:兩套制度
屬都市計畫法體系。省轄縣市分特種、甲、乙、零星四類;高雄市是直轄市另有自治法規,允許使用與可建量要查高雄市施行細則附表與該宗都市計畫書,沒有全國統一數字。
屬區域計畫法的非都市土地編定,供工廠及相關工業設施使用;有法定建蔽、容積率上限,和都市計畫的「甲、乙種工業區」名稱像卻是兩回事,不能混用。
展開看細節
兩套制度分別允許做什麼›
都市計畫工業區屬都市計畫法體系。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4 條,工業區分特種、甲種、乙種、零星四類,但此分類只適用省轄縣市。高雄市是直轄市,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18 條附表一管制,細則本身並無「特種/甲/乙/零星」命名;允許使用與建蔽、容積率一律查附表一與該宗都市計畫書。
非都市土地則走區域計畫法編定。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使用,「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編定與變更編定都要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丁種建築用地能蓋多少、能做什麼›
非都市土地一旦編定,只能依容許使用項目與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各使用地的容許項目、許可細目與附帶條件規定在附表一(為 PDF 附件),丁種建築用地能做哪些行業要直接查附表一。
能蓋多少有法定上限:依同規則第 9 條,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上限 70%、容積率上限 300%,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酌予調降並報中央備查。這是上限而非每塊地都自動達到的值,實際可建量以使用分區證明與編定資料為準。
農地或農牧用地怎麼變成工業用地›
農牧用地要作工業使用,通常得辦「使用地變更編定」。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8 條,須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並繳規費,檢附變更編定申請書、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等;所有權人自行申請者免附同意書。
但有規模門檻:依同規則第 11 條,申請開發作工業使用達 10 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達 5 公頃以上,就不是變更編定,而要辦理使用分區變更為工業區。
既有工廠擴廠另有一途:依同規則第 31 條,工業區以外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確已不敷使用,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65 條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才能以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限低污染擴展或設污染防治設備,並須另規劃 10% 綠地編為國土保安用地、繳回饋金。
產業園區的土地怎麼取得、閒置了會怎樣›
政府開發的產業園區,土地不是自由買賣。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46 條,園區內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由開發的主管機關辦理租售、設定地上權或其他經核定方式處理,計價由主管機關審定;進駐走的是申請與審定,不是向屋主議價。
取得後長期閒置也有後果:依同條例第 46 條之 1,政府園區土地無正當理由持續閒置且符合認定基準者,主管機關得公告限 2 年內完成建築使用(不因移轉中斷),屆期未完成得處當期公告現值 10% 以下罰鍰、協商不成得強制拍賣;閒置基準為自取得所有權起逾 3 年未完成建廠,且有建蔽率低於 30%、未具主要機械或營業設備、未取得核准登記等情形之一。
農地工廠與特定工廠登記:現在的狀況›
很多工業使用發生在農地上,即俗稱的「農地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1,民國 105 年 5 月 20 日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應即停水停電並拆除;105 年 5 月 19 日以前既有者,非低污染的應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低污染但未依規定申請納管或提改善計畫者亦同。
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曾能就地納管、逐步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依同法第 28 條之 5,2 年內申請納管、3 年內提改善計畫)。但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2 條,申請納管截止日是民國 111 年 3 月 19 日,早已截止,不能再申請納管;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限依同辦法第 25 條到民國 129 年 3 月 19 日止。
已取得登記者要真正合法化仍須處理用地: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10,群聚地區優先以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處理;非群聚且在都市計畫以外者,由取得登記者申請「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變更編定,變更前繳回饋金撥入農業發展基金。買賣這類土地前,務必先確認是否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用地走到哪個階段。
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怎麼算›
持有成本上,工業用地地價稅有機會適用較低稅率。依《土地稅法》第 18 條,供工業用地等事業直接使用的土地,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徵;但但書明定,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不是買了工業地就自動享有。
移轉時課土地增值稅。依同法第 33 條採三級累進:漲價總數額未達原地價 100% 課 20%,100% 以上未達 200% 部分課 30%,200% 以上部分課 40%;持有逾 20、30、40 年者,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再分別減徵 20%、30%、40%。
另一常見誤解:「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只適用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同法第 39 條之 2),工業用地不是農業用地,不適用。能否適用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準,這裡只做制度整理,不是報稅服務。
高雄的產業園區與主管機關›
高雄的產業園區分屬不同主管機關。中央方面,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高雄市前鎮區中一路 2 號)轄管永安(兼北高雄)、仁大、大發(兼鳳山)、前鎮科技、成功物流、臨廣科技、高雄臨海、林園等產業園區。
地方方面,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經營市營產業園區,例如和發產業園區、岡山本洲產業園區與智慧科技創新園區(KO-IN)。其中岡山本洲產業園區前身為岡山工業區,經濟部於民國 85 年 3 月 13 日核定公告編定,86 年開工、89 年完工、88 年 12 月公告出售,99 年 12 月 25 日高雄縣市合併後更名。
想進駐或取得園區土地,仍以各該園區主管機關公告的現行條件為準;招商、價格與坵塊資訊會隨時間調整,這裡只整理制度與主管機關,不代表現行招租或售地資訊。
常見問題
「工業用地」和「工業區」是一樣的東西嗎?›
「工業用地」是統稱。就制度而言,都市計畫區裡叫「工業區」(都市計畫法體系),非都市土地供工業使用的編定才叫「丁種建築用地」(區域計畫法編定體系);兩套的允許使用與可建量都不同,買賣前先分清楚。
農地可以直接蓋工廠嗎?›
不行。農牧用地是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的編定,要作工業使用須先辦使用地變更編定、報經核定,達規模門檻的還要辦分區變更。直接在農地上蓋的未登記工廠有風險:民國 105 年 5 月 20 日以後新增的,主管機關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並拆除。
現在還能申請工廠納管、就地合法嗎?›
不能再申請納管了。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的納管申請截止日是民國 111 年 3 月 19 日,早已截止。要買賣既有未登記工廠土地,重點是先確認是否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用地合法化走到哪個階段,而不是還想去申請納管。
政府產業園區的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嗎?›
不是自由買賣。政府開發的產業園區,園區內產業用地與地上建築物由開發的主管機關辦理租售、設定地上權或其他經核定方式處理,計價由主管機關審定。想進駐要透過申請與審定,不是直接向屋主議價。
相關連結
- 回土地中心
- 高雄工業地:買賣與可建量判斷
- 工業地產中心
- 甲種與乙種工業區的差別
- 出售工業地/廠房(賣方)
- 使用分區地圖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高雄市政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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