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倉庫
高雄倉庫與倉儲物流空間:哪些工業分區允許倉儲、廠房變更倉儲要辦什麼手續,以及動線與樓地板載重的實務查核。
找倉庫,先確認兩件事:這個分區允不允許您要做的倉儲,以及動線與樓地板載重撐不撐得住您的貨。分區不允許或載重不足,租金再便宜都不能用。
看分區+建物核定用途
甲乙零星特種工業區對倉儲各有規定,最後要以使用分區證明及核准為準。
倉庫屬 C-2 使用類組
核定用途要和實際使用相符,否則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沒有全國統一標準
貨櫃車動線、冷鏈規範等須逐案審查與實地查看。
看倉庫要過兩道關,分屬兩套不同的法規,要分開查:
先分清楚:「分區允許倉儲」和「建物可以當倉庫」是兩件事
看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18 條附表一對各工業區的允許與禁止項目,這塊土地要以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看使用執照是否核定為倉儲類(C-2)。分區允許、但建物用途不符,仍要依建築法第 73 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確認屬一定規模以下得免辦。
展開看細節
哪些工業分區允許倉儲›
高雄市為直轄市,工業區的允許使用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18 條附表一認定。就倉儲用途而言:
| 分區 | 對倉儲的規定(第 18 條附表一) |
|---|---|
| 甲種工業區 | 將「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列為允許的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倉庫」列為工廠必要附屬設施。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禁止煉油、放射性物品、爆炸性物品製造儲存、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等。 |
| 乙種工業區 | 同樣允許「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以供公害輕微之工業為主,禁止範圍在甲種之外再加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等危險性工業。 |
| 零星工業區 | 允許「儲配運輸物流業及其附屬設施」及「與該工業有關之倉庫」。 |
| 特種工業區 | 允許「與工業、環保或衛生有關之倉庫」。 |
倉儲業相關設施的設置門檻:單戶每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150 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500 平方公尺(附表一)。高雄市另設有「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專供物流倉儲及其前後段加工、自動化配銷、分類等使用。
上表是分區的一般規定;這塊地能不能做您要的倉儲,最後要以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分區證明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為準,不能只憑分區名稱就認定「一定可以做倉儲」。
「倉庫」和「倉儲業」不是同一件事›
同樣是放貨,甲種、乙種工業區的附表一把它分成兩個項目,條件不同:
- 工廠的附屬倉庫:列在「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和員工單身宿舍、生產實驗室等並列,是依附工廠而設的設施。
- 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列在「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及使用」,倉儲本身就是營業項目,並受單戶每層 150 平方公尺、總樓地板 500 平方公尺的面積下限拘束。
所以同一間廠房,給自家工廠放原料、成品是一種用途;拿來經營倉儲、或出租給物流業者使用,就要用倉儲業相關設施的條件重新檢視,也要回頭確認建物核定用途。
存放危險物品,分區限制更嚴›
要放的是爆炸性物品、液化石油氣或高壓氣體,分區的禁止項目會先卡住(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18 條附表一):
- 甲種工業區:不得作易爆物製造儲存業(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等)及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使用。
- 乙種工業區:除甲種的限制項目外,另禁止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之製造、儲存,以及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但氧、氮、氬、氦、二氧化碳之製造與高壓氣體之混合、分裝及倉儲,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零星工業區:禁止煤氣及易燃性液體、劇毒性、放射性、易爆物製造儲存等工業。
危險物品倉儲另受消防等法規管理,品項與數量都會影響能不能放、要設哪些設備,簽約前務必向主管機關確認。
建物用途:倉庫屬 C-2›
倉庫在建築物使用類組中屬「C 類(工業、倉儲類)」的 C-2 組別;「倉庫(倉儲場)」明列於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2 條附表二的 C-2 使用項目。看倉庫時要確認建物的核定用途是否就是倉儲,或是否需要辦理變更。
廠房要改成倉庫,要辦什麼›
既有廠房變更為倉儲使用,若涉及使用類組變更,或防火區劃、消防設備、停車空間等與原核定不符的變更,應向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建築法第 73 條第 2、3 項);一定規模以下者得免辦,其標準由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所以「廠房拿來當倉庫用」不必然免手續,動工前要先確認。
大型物流: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
若是進出口導向的倉儲物流,高雄港設有自由貿易港區。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 條,自由港區事業法定得從事的業務包含倉儲、物流及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等,但須經核准始得在自由港區內營運。進駐資格與程序另有條例施行細則與各港區管理規定,須逐案確認。
動線與載重:法規沒有的,要靠實地看›
樓地板活載重有法定最低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6、17 條,倉庫建築的活載重應包括貯藏物品、搬運車輛及吊裝設備,且不得小於法定表列值。帶看時要問清楚原核定載重是否撐得住您的貨與堆高設備。
但貨櫃車迴轉半徑、聯外道路寬度這類倉庫車行動線,查無全國統一的法定標準,多屬設計慣例與逐案審查;冷鏈/冷凍倉庫的食品安全、環保(冷媒、氨等)、消防額外要求,也沒有單一可直接引用的專門條文,須依實際品項與規模逐案認定。這些都要靠實地查看與專業評估,不能只看書面。
看倉庫前,先調齊這幾份資料›
- 使用分區證明:確認分區,再對照附表一,看您要的工廠附屬倉庫、倉儲業或物流配送是否在允許項目內。
- 建物使用執照與登記謄本:核對核定用途是否為倉儲類、面積與樓層是否與現況相符,有無增建。
- 原核定載重:向出租人或原設計資料確認;要放重型貨架或用堆高機,必要時請結構技師評估。
- 消防安全設備:現況設備是否與實際用途相符,由專業人員確認。
- 車行與裝卸條件:大門寬度、淨高、迴車空間與裝卸平台,都要實地量測。
工廠登記、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列管與謄本的官方查詢管道,整理在高雄廠房頁。
租倉庫:租約先講清楚的事›
- 用途:寫明作倉儲使用,以及是自用倉庫還是對外經營倉儲物流。
- 變更使用與改善:若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補強消防設備,由誰申請、費用由誰負擔。
- 載重與設備:貨架、堆高機、冷凍設備的安裝與承重限制,退租時是否須回復原狀。
- 出入與裝卸:貨車進出時段、停車與迴車空間是否專用。
以上是實務上常見的爭議點,不是法定應記載事項;條款以雙方約定為準,必要時請律師或地政士協助審閱。
常見誤解›
- 「工業區都能做倉儲」:不一定。甲、乙、零星、特種工業區對倉儲各有規定,倉儲業還有面積下限,危險物品另有禁止項目,這塊土地以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 「廠房拿來放貨,不用辦任何手續」:涉及使用類組變更,或防火區劃、消防設備、停車空間等與原核定不符的變更,就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只有一定規模以下才免辦。
- 「倉儲業和物流業在法規上是同一件事」:高雄市施行細則附表一把兩者列為不同使用項目,但沒有給定義,行業認定要逐案確認。
資料來源›
-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18 條附表一:各工業區與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的允許使用)
-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2 條附表二:倉庫屬 C-2)
- 建築法(第 73 條:變更使用執照)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6、17 條:活載重)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 條:自由港區事業)
以上是我整理的一般性資訊,不是法律意見;法規會修正,引用前請再對一次官方最新條文。這塊土地的分區、允許使用與建物用途,最後要以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分區證明、使用執照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為準。
常見問題
工業區的廠房可以直接當倉庫用嗎?›
要看兩件事:一是分區是否允許倉儲(甲、乙、零星、特種工業區對倉儲各有規定),二是建物核定用途。若涉及使用類組變更或防火、消防、停車等與原核定不符的變更,須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一定規模以下才免辦。
「倉儲業」和「物流業」在法規上一樣嗎?›
高雄市施行細則附表一以「倉儲業」「儲配運輸物流業」分列使用項目,但未就兩者給予定義。實務上的行業認定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行業標準分類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沒有單一條文可直接套用,建議逐案確認。
冷凍冷藏倉庫有什麼特別要求?›
冷鏈倉儲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環保(冷媒、氨等)與消防等分散規範,須依實際品項與規模逐案認定,目前查無單一可直接引用的專門條文。規劃前建議先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
在工業區經營倉儲業,有面積門檻嗎?›
有。高雄市甲種、乙種工業區的「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單戶每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150 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500 平方公尺(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18 條附表一)。工廠自用的倉庫則列在「工廠必要附屬設施」項下,兩者分開認定。
高雄有專供物流倉儲的分區或港區嗎?›
有兩類可以評估:一是高雄市施行細則所定的「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專供物流倉儲及其前後段加工、自動化配銷、分類等使用;二是進出口導向的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自由港區事業須經核准始得營運。某塊地是否屬於這類分區,仍以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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