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 2026-10-27。以下是個案見解與實務函令的整理:判決結果依個案事實而定,不是通案結論;函令以發布日的規定為準。具體情形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凶宅
賣方把發生過事故的房子分割成兩個門牌再賣,還算凶宅嗎?買方可以解約嗎?
新北地方法院在該案(一審)認為:判斷是否凶宅要看事故發生的實際物理空間,不因事後分割登記或改門牌而切斷;賣方簽約前已從仲介得知卻未告知,且契約有「嗣後查證曾發生非自然身故得解約」的約定,故買方得解約。法院也認為凶宅屬物之瑕疵,不以發生在賣方持有期間為限,並把過高的違約金酌減。該案上訴後在高院調解成立,個案仍須看契約與證據。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59條、第250條、第252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20號民事判決(109年2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76號(109年6月19日調解成立)(資料日期 2026-10-27)
賣方沒告知房子在他買進之前就有人在屋內自殺,這樣算詐欺嗎?
新竹地方法院在這件刑事案判賣方無罪:法院認為現況說明書與契約只問「賣方產權持有期間」,賣方未主動告知持有前的事件,不當然違反法律或契約上的告知義務,也不一定構成詐欺罪,較屬民事瑕疵擔保問題。但他案賣方明知前手有人自殺仍刻意隱瞞,曾被判詐欺有罪,要看個案事實。刑事無罪也不代表買方不能在民事上主張減價或解約。
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15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99年9月3日);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判決所引);對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39號(99年3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25號(99年10月28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現況說明書裡問的『凶宅』,到底是怎麼定義的?
內政部97年函釋說明:「凶宅」不是法律名詞,當時現況說明書所問,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專有部分(含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不含自然死亡),以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跳樓);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者不包括。現行不動產說明書(成屋)範圍另含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這是行政機關的說明,法院不一定受拘束,請以內政部最新公告為準。
依據: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臺中地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判決引述原文);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二、成屋(四)其他重要事項5;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資料日期 2026-10-27)
海砂屋與輻射屋
買到海砂屋,可以怎麼向賣方求償?房子很舊也算嗎?
高等法院在該案認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標準,並出現剝落、鋼筋鏽蝕等狀況,屬減損價值與通常效用的瑕疵,買方可主張減價或解約;房子蓋在標準訂定前,只要買賣發生在標準訂定後,該案仍以國家標準判斷,並以瑕疵屋與正常屋價差計算,減價約兩成。行使期限依民法第365條(通知後六個月內、交付起五年內)。簽約前宜約定氯離子檢測,個案請專業人士評估。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359條;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字第 511 號民事判決(103年4月9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契約寫「點交前不得要求檢測氯離子」,之後發現是海砂屋還能求償嗎?
高等法院在該案的見解是:契約寫「點交前不得要求檢測氯離子」,只是約定交屋前買方能否要求賣方配合鑽心取樣,不等於買方放棄瑕疵擔保;該案買方不知情、房屋又被裝潢遮蔽,買方無重大過失。海砂屋修復後高氯離子本質仍在,法院酌定減價約15%(約277萬元)。發現後要儘快通知,並在民法第365條期限內(通知後六個月內、交付起五年內)行使權利,個案請專業人士評估。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355條、第356條、第359條、第179條;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字第 1268 號民事判決(105年2月23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買到輻射屋,賣方說已經改善過,我還能解約嗎?時間有限制嗎?
此為舊法時期見解:高等法院在該案(91年判決)認為,房屋曾受輻射污染,雖經改善、輻射量與背景值相當,但同棟其他樓層及公共設施仍未修繕、樓梯間仍有輕微污染,一般人仍不願購買,屬減少通常價值的重大瑕疵;輻射須儀器才測得出,屬「不能即知的瑕疵」,買方發現後須立即通知。該判決適用修正前第365條(交付後六個月);現行條文為通知後六個月內且自交付起五年內,個案請專業人士評估。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356條第3項、第359條、第365條、第259條;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度上字第 366 號民事判決(91年7月16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子的梁柱、剪力牆被破壞過,補強修好後,還能請求減少價金嗎?
最高法院在該案發回時認為,房屋承重梁柱、剪力牆受破壞,即使補強修復,也只是回復物理上的原狀,不一定彌補「交易性貶值」,不能僅因可修復就認定沒有貶值。發回更審後,高等法院在該案採信估價報告,就買價6,500萬元的房屋准減價約678萬元,最高法院105年裁定駁回上訴。減價額需靠鑑定,並須在民法第365條期限內(通知後六個月內、交付起五年內)行使,個案請專業人士評估。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59條、第365條、第179條、第227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23號民事判決(104年3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0號民事判決(104年11月18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漏水與壁癌
買到中古屋,入住後下大雨才發現漏水,多久內要向賣方主張?
高雄地方法院在該案認為:買方發現漏水並通知賣方後,須在六個月內行使解除權或減價請求權,否則權利消滅(民法第365條;自交付起最長五年)。該案買方只通知賣方修繕、協調修理,隔了六個月才起訴,法院認定權利已消滅,也認定賣方無詐欺故意,買方敗訴(二審以調解結案)。發現漏水要儘快書面通知並明確表示減價或解約;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六個月期間不適用。個案請專業人士評估。
依據:民法第356條、第359條、第365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 號民事判決(109年7月31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賣方現況說明書勾選沒有漏水,其實修補過但沒講,買方還能請求減價嗎?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在該案認為:賣方明知房屋曾漏水、只做簡陋修補,卻在現況說明書勾選未曾修繕,可能被認定為「故意不告知瑕疵」,此時買方不受「通知後六個月」及檢查通知義務限制,只要在交付後五年內行使減價權即可(民法第356、357、365條)。該案買方發現後隨即通知賣方,法院酌准減價16萬元。賣方宜據實填寫,買方仍建議儘速書面通知,個案請專業人士評估。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356條、第357條、第359條、第360條、第365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5023 號民事判決(101年9月13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子裝潢木板後面才發現壁癌,算瑕疵嗎?減價通常怎麼算?
桃園地方法院在該案認為:壁癌被裝潢木板遮住,依通常檢查看不出來,屬「不能即知的瑕疵」,買方拆除裝潢發現後立即通知賣方,不算怠於通知,仍可主張瑕疵擔保。該案以修復費用12萬元作為減價依據(買價235萬元)。賣方若非故意隱瞞,買方仍須在民法第365條期限內行使權利(通知後六個月內、交付起五年內)。發現後建議立即拍照、書面通知並取得修繕估價單。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355條、第356條、第359條、第360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上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103年11月20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買二手房入住後才發現潮濕漏水,超過半年才主張解約還來得及嗎?賣方故意沒說又怎麼算?
此為舊法時期個案:最高法院88年發回判決認為,賣方若故意不告知瑕疵,當時第365條第2項的六個月期間不適用,原審未查明就駁回而廢棄發回。該案是使用執照載為地下儲藏室卻當住宅賣,發回更審後法院認定賣方非故意不告知、解約已逾期,買方上訴被駁回。現行第365條為通知後六個月內且自交付起五年內,故意不告知時六個月不適用但買方須證明賣方知情,宜立即存證信函通知。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74號民事判決(88年8月12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民事裁定(91年12月12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坪數不足與公設比
預售屋契約寫的車位坪數比權狀大,建商要補差價嗎?
高等法院在該案的見解是:契約在車位坪數前寫「約」,視為預估值,實際以地政機關登記(權狀)為準;契約的面積誤差找補約定只列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不含車位,所以該案認為車位登記面積較小不構成瑕疵,也不能要求找補。判決並指內政部預售屋範本的找補同樣不含車位(現行範本第六點也扣除車位)。簽約前要看清找補條款範圍,車位差異要補償須明確寫入契約。
依據:民法第359條、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第179條;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56號民事判決(112年6月13日);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112年6月19日修正)(資料日期 2026-10-27)
買中古屋才發現公設比很高,可以因此解約或減價嗎?
高等法院在該案的見解是:成屋買賣,買方簽約前已看過謄本、權狀與不動產說明書,知道室內與公共設施面積,即使公設比約37%(公設5.34坪、權狀14.32坪),也不構成物之瑕疵;公共設施分擔比例屬私法自治,預售屋契約範本不能直接套用到成屋,以現況交付也不算不完全給付。簽約前務必核對謄本面積與說明書,有疑問先提出,個案請專業人士評估。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227條;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易字第 1034 號民事判決(98年5月12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預售屋交屋後實際坪數比契約少,建商要補多少?仲介要負責嗎?
高雄地方法院在該案的見解是:預售屋實際面積要到取得使用執照、辦理登記才確定,所以契約會約定面積誤差找補。該案契約約定不足由建商全額找補、超過買方至多找補2%、面積減少逾3%買方得解約,建商也已依約找補,損害已填補;仲介雖有據實報告與調查義務,但已如實提供原契約,不必事先查出實際面積。現行內政部預售屋範本第六點內容相近,仍以您的契約為準。
依據:民法第567條、第227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6號民事判決(103年1月10日);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112年6月19日修正)(資料日期 2026-10-27)
買到的停車位面積不足、又是違規增設的,要求減少價金時,減多少是怎麼算的?
最高法院在該案認為,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請求減少價金,應比較買賣時「有瑕疵的物」與「無瑕疵的物」應有的價值,再以兩者差額占無瑕疵物價值的比例計算,不能直接用瑕疵部分占買賣標的的比例(如短少的面積比例)來算,因而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發回後,高等法院改依鑑定的價值差額計算,各買受人可減價約19萬至29萬元,判決已確定。減價金額通常需要專業鑑價,並無固定公式,也不一定等於面積短少的比例。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59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99年10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28號民事判決(103年8月27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